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判决)
(2024)粤0114民初2208号
吴天远:
本院受理原告骆杏茹与被告吴天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一、被告吴天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骆杏茹偿还借款55200元;二、被告吴天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骆杏茹偿还借款利息(以552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还清款日止);三、驳回原告骆杏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5.12元、保全费686.04元,由被告吴天远负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人: 程灿文、黄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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