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4民初2850号
杨力豪:
本院受理梁嘉欣与杨力豪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一、被告杨力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嘉欣返还29989元;二、驳回原告梁嘉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杨力豪负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人: 龚珏、刘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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