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500号
吴锦荣、李立:
本院受理原告彭新红与被告吴锦荣、李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锦荣、李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新红支付货款252336元及利息(以25233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3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5.47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4及诉讼保全费1874.55元,合计7238.55元,由被告吴锦荣、李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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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狮岭庭 罗学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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