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1988号
洪敏:
本院受理原告江建文与被告邓邵林、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一、被告邓邵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建文归还借款本金300985.9元;二、被告邓邵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建文支付利息15203.07元;三、被告邓邵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建文支付逾期利息(自2023年10月17日起,利息以借款本金172316.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至付清款日止。自2023年10月17日起,利息以借款本金128669.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至付清款日止);四、被告洪敏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江建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2.5元、诉讼保全费2535元(原告江建文已预缴),由被告邓邵林、洪敏负担4870.33元,由原告江建文负担1337.17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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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李雯静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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