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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4民初5441号广东中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成洋花木场、谭中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6 14:00:00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14民初5441   

佛山市南海区成洋花木场:

原告广东中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谭中明、佛山市南海区成洋花木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一、确认原告广东中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成洋花木场签订的《13.5公里“花漾年华”乡村振兴大道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EPC)绿化栽植施工合同》无效;二、反诉被告广东中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谭中明支付工程款61427.05元;三、反诉被告广东中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谭中明支付利息(以61427.05元为本金,从20235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广东中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谭中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649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12.74元,合计27203.74元,均由广东中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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