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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4483号胡兴亭诉深圳市双金泰科技有限公司、吴会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6 14:00:00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民初4483

深圳市双金泰科技有限公司、吴会军

本院受理胡兴亭诉深圳市双金泰科技有限公司、吴会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胡兴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施工劳务费272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劳务安装费27200元为基数,自施工结束3个月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531日上午9:30在本院十号法庭以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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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赖秋芳法官  020-66831513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5号(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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