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敏:
本院受理廖国强诉李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廖国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李敏偿还廖国强工程欠款7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李敏承担。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30日10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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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华章玮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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