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3745号
冼健东:
冼胜梅与冼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冼健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冼胜梅偿还借款47000元;二、被告冼健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冼胜梅偿还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以4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2月18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三、驳回原告冼胜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被告冼健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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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