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3747号
张占雄:
广州鑫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张占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占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鑫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14元;二、被告张占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鑫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以109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从2021年8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财产保全费142元,均由被告张占雄负担(迳付给原告广州鑫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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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