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4民初13029号
钟常君:
李孙文与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钟常君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4民初13029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互诉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互诉被告)李孙文支付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97857.14元;
二、驳回原告(互诉被告)李孙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互诉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互诉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