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4民初4778号
温为民:
本院受理王志康与温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被告温为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志康支付劳务费7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王志康已预交),由被告温为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人: 张家齐、汤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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