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4民初3052号
周林:
原告朱焕浓诉被告宋文华、周林、广州怡钧化妆品有限公司、芬臣(广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4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文华、周林、广州怡钧化妆品有限公司、芬臣(广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焕浓归还借款本金703374.15元;
二、被告宋文华、周林、广州怡钧化妆品有限公司、芬臣(广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焕浓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从2022年7月30日起,以上述第一项未归还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宋文华、周林、广州怡钧化妆品有限公司、芬臣(广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焕浓支付律师费49000元;
四、被告宋文华、周林、广州怡钧化妆品有限公司、芬臣(广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焕浓支付保全担保费1500元;
五、原告朱焕浓对被告周林用于抵押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01号6栋1梯1703房房产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取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朱焕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45元,由原告朱焕浓负担7306.26元,由被告宋文华、周林、广州怡钧化妆品有限公司、芬臣(广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438.74元;由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宋文华负担;鉴定费用19800元(含鉴定费17000元、外出取证费2800元)由被告芬臣(广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