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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4民初11055号黄荣东与庄晓芸、陈锦顺、陈玉刚、阮兆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9 16:18:07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14民初11055

陈锦顺、陈玉刚、阮兆佳:

本院受理黄荣东与庄晓芸、陈锦顺、陈玉刚、阮兆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庄晓芸、陈锦顺、陈玉刚、阮兆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荣东支付租金6968元、物业管理费1375.5元、水费199.66元。二、被告庄晓芸、陈锦顺、陈玉刚、阮兆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荣东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以1742元为基数,自20221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742元为基数,自20221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742元为基数,自2023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742元为基数,自2023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庄晓芸、陈锦顺、陈玉刚、阮兆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荣东支付恢复间隔墙费用5600元。四、原告黄荣东收取的保证金5000元不予退还。五、驳回原告黄荣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元,由原告黄荣东负担314元,由被告庄晓芸、陈锦顺、陈玉刚、阮兆佳负担279元。财产保全费337.4元,由原告黄荣东负担126.4元,由被告庄晓芸、陈锦顺、陈玉刚、阮兆佳负担2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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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0-66831513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5号(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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