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4执异464号
吴天档、吴天裕、龚东阳、洪明献、王桂男、陈国驰、练晓明、林美逢、蔡明月、深圳市锦泰福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市钧隆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粤0114执异464号申请人深圳市维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及被执行人林蔚山、吴天档、吴天裕、龚东阳、洪明献、王桂男、翁学承、江巨华、林金顺、陈国驰、练晓明、林美逢、蔡明月、广州市粤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蔡炳坤、广州广泉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综艺装饰工程部、深圳市锦泰福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市钧隆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沃可司皮具实业有限公司、林承江、方少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深圳市维瑾贸易有限公司为(2021)粤0114执1504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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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白一帆、龙虹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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