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4288号
广州映山红皮具有限公司、朱勇: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华祥皮革辅料商行与广州映山红皮具有限公司、朱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映山红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华祥皮革辅料商行支付货款11000元;二、被告广州映山红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华祥皮革辅料商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以11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2年8月16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华祥皮革辅料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74元,由被告广州映山红皮具有限公司负担(迳付给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华祥皮革辅料商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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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