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高健红: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健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6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74.40元(以每笔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5日利息为74.40元。后附利息计算表);2、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粤EK5H27)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2000元,暂合计为8074.4元;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案定于2024年6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四号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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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