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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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锋: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诉宁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16年01月15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440550006-2012-20161216938);(合同标的:4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6413.3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截至2024年02月15日,尚欠利息3862.84元、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44.98元;此后的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即复利)等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服务费9609.63元;4、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清远市美林湖.国际社区天汇半岛恒景湾十四栋12层01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合计329930.75元。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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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人:冯建刚法官、常碧君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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