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4民初5400号
陈业通:
本院受理刘旺与陈业通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一、被告陈业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旺赔偿1514.59元;二、驳回原告刘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陈业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人: 张家齐、汤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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