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4民初14623号
王家伟:
原告缪燕葵与被告王家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一、确认原告缪燕葵与被告王家伟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3年6月27日解除;二、被告王家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缪燕葵支付2021年12月14日至2023年6月27日的租金55400元;三、被告王家伟支付的押金6000元原告缪燕葵不予退还;四、驳回原告缪燕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3元,由原告缪燕葵负担354元,被告王家伟负担1639元。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