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稿)
(2024)粤0114执异25号
广州千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云辉:
本院在执行(2023)粤0114执567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冠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千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冠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李梦霞、王云辉、粱国智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现本院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4)粤0114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王云辉为(2023)粤0114执567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47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二、追加李梦霞为(2023)粤0114执567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48833.89元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三、追加梁国智为(2023)粤0114执567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648833.89元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