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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执异5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远科自动化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大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谷勋丽、邵敏、耿新杰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7 09:38:06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执异57

耿新杰

本院受理本院在执行(2023)粤0114执恢68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远科自动化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大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远科自动化机电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谷勋丽、邵敏、耿新杰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案号是:(2024)粤0114执异57号,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谷勋丽、邵敏为(2023)粤0114执恢684[原执行案号(2022)粤01143256]案的被执行人,分别在抽逃出资150万元、15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

二、追加被申请人耿新杰为(2023)粤0114执恢684[原执行案号(2022)粤01143256]案的被执行人,在其出资数额5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广州远科自动化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追加请求。

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联系人:刘丹红

联系电话:020-66831547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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