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稿)
(2024)粤0114执异117号
戴献峰:
本院在执行(2023)粤0114执10603号申请执行人聂丹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粤动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聂丹提出执行异议。现本院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4)粤0114执异117号执行裁定书。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执异1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申请人聂丹撤回异议申请。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