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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执异119号申请执行人何满生与被执行人广州金吉铭服装辅料有限公司、邹少云、第三人万红霞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7 09:42:05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告(稿)

                     2024)粤0114执异119

广州金吉铭服装辅料有限公司、邹少云、万红霞

在执行2023)粤01144606申请执行人何满生与被执行人广州金吉铭服装辅料有限公司、邹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满生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万红霞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裁定:追加万红霞为(2023)粤01144606号案的被执行人,万红霞在8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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