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稿)
(2024)粤0114执异126号
陈作杰:
本院在执行(2023)粤0114执9770号申请执行人蒋俊与被执行人陈作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蒋俊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本院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4)粤0114执异126号执行裁定书。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执异1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申请人蒋俊撤回异议申请。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