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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4民初5550号广东东森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广东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致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融创文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6 09:49:13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14民初5550 

深圳致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东森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致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融创文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广东东森金属门窗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2023)0114民初5550号判决书的第一、第二及第四项判项,并依法改判如下:(1)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支付工程款¥4279529.14元;(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80421.83元为基数,自202315日起计算;以314197.94元为基数,自2024229日起算;以2487150.84元为基数,自2023126日起算;以544031.41元为基数,自2022928日起算;以453727.12元为基数,自20221115日起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诉人广东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民事判决书第二判项中的部分本金(480421.83)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日有误,请求二审改判为自本案原告起诉之日即20233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即上诉人上诉请求调减的利息金额为3545.11元;计算公式:480421.83*3.45%/360*(2023323日一202315) =3545.1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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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人:王呈、刘雄燕

电话:020-6683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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