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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2035号甘炜毅与骆柏良、广州新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3 11:38:39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民初2035

骆柏良、广州新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甘炜毅与被告骆柏良、广州新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甘炜毅赔偿损失101000元;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甘炜毅赔偿损失79922.44元;三、驳回原告甘炜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2.2元(原告甘炜毅已预缴2903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948元,由原告甘炜毅负担164.2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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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李雯静法官

联系电话:020-66238158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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