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判决)
梁钊林、刘小榆:
本院受理刘惠东诉李荣生、梁钊林、刘小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一、被告梁钊林、刘小榆、李荣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惠东偿还借款500000元;二、被告梁钊林、刘小榆、李荣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惠东支付利息(以借款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9月28日起计至2018年10月28日,以借款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0月29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扣除已还款的利息211000元);三、被告梁钊林、刘小榆、李荣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惠东支付律师费4000元;四、原告刘惠东有权对被告李荣生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侨莘塘区迴龙侨苑新村第二幢302房折价、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以上一至四项判项所担保的80万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刘惠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85.07元(原告刘惠东均已预缴),由被告梁钊林、刘小榆、李荣生负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 周法官、梁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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