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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4民初15247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同佑过滤网厂与被告贵州修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吴志刚、高焕明、第三人贵州昆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3 15:28:50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4民初15247

 

贵州修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贵州昆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同佑过滤网厂与被告贵州修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吴志刚、高焕明、第三人贵州昆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4民初15247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同佑过滤网厂的全部诉讼请求。10案件受理费4753.53元,由第三人贵州昆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该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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