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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951号原告邓家铭与被告刘海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3 15:29:25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民初951   

刘海平:

原告邓家铭与被告刘海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一、被告刘海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家铭返还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曙光路5号都汇城商务中心412室返还给原告邓家铭。二、被告刘海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家铭支付20233月起至2024229日止的占有使用费73000元(其中20233月为1500元,20234月至20242月,每月6500元)。三、被告刘海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家铭支付电费256.5元(其中20233133.5元,2023484元,2023539元)、公用分摊费502.5元(其中20233183.5元,20234183元,20235136元)、停车费1200元(其中20232280元,20233310元,20234300元,20235310元)、租赁税200.61元(20233月至20235月,每月66.87元)。四、驳回原告邓家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刘海平负担。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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