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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执异234号异议人薛宏丰与申请执行人江泳瑶、被执行人黄阳波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3 15:29:45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执异234

黄阳波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234号异议人薛宏丰与申请执行人江泳瑶、被执行人黄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薛宏丰的执行异议。

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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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人:肖志强张玉青

联系电话:020-66831503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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