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4民初5862号
湛柱洪、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云浮云城区分公司:
本院受理黄爱娣、罗威谊、罗锶敏、罗锶博与湛柱洪、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云浮云城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一、被告湛柱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爱娣、罗威谊、罗锶敏、罗锶博赔偿1730298.5元;二、驳回原告黄爱娣、罗威谊、罗锶敏、罗锶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03元,由原告黄爱娣、罗威谊、罗锶敏、罗锶博负担2831.3元,被告湛柱洪负担19771.7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 张家齐、汤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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