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5068号
王海荣:
本院受理原告吴桃清诉被告王海荣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5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不准予原告吴桃清与被告王海荣离婚;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桃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