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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5068号吴桃清诉王海荣离婚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4 15:30:30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民初5068  

王海荣:

    本院受理原告吴桃清诉被告王海荣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5068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不准予原告吴桃清与被告王海荣离婚;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桃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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