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3821号
广州国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天伦与被告广州国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国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天伦支付运费192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原告赵天伦预缴,该款由被告广州国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赵天伦,本院不作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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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