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5117号
林永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与被告谭光勇、林永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光勇、林永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81054.91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12月1日,尚欠利息11320.50元、罚息44.43元、复利97.01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对被告谭光勇抵押的广州市花都区自由人花园五街1号2003房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47.6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负担418.65元,由被告谭光勇、林永秀负担190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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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