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141号
广州雷迪森实业有限公司、李文章、夏克东、缪尚州: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141号申请执行人钟国富与被执行人广州雷迪森实业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李文章、夏克东、缪尚州劳动争议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李文章为(2023)粤0114执7552号案的被执行人,由被申请人李文章在其未出资数额32193.89元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追加被申请人夏克东为(2023)粤0114执7552号案的被执行人,由被申请人夏克东在其未出资数额32193.89元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追加被申请人缪尚州为(2023)粤0114执7552号案的被执行人,由被申请人缪尚州在其未出资数额32193.89元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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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胡运如、李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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