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4民初14447号
曾雯兴、卢健南:
本院受理原告韦菊园与被告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雯兴、卢健南、江日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韦菊园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14民初1444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为:1.撤销(2022)粤0114执恢1224号之一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确认拍卖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25号醉景阁1805房的执行款1596638.98元的一半即798319.49元归原告所有,并将该房屋拍卖款的二分之一即798319.49元分配给原告韦菊园;3.由四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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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王呈、刘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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