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4执监4号
张湘北:
本院受理(2023)粤0114执监4号申诉人薛九妹与申请执行人杨燕玲、被执行人广州贝蕾卡尔化妆品有限公司、第三人胡国英张湘北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22)粤0114执异116号执行裁定书有关追加薛九妹为(2021)粤0114执11191号案被执行人的部分;二、驳回杨燕玲追加薛九妹为(2021)粤0114执11191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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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肖志强、张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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