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142号
河源市众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邓少敏、余小平、邓琪琪、周丽娜:
本院在执行(2023)粤0114执7799号申请执行人刘仕康与被执行人河源市众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刘仕康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邓少敏、余小平、邓琪琪、周丽娜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邓少敏、邓琪琪为(2023)粤0114执7799号案的被执行人,分别在其出资数额50万元、15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
二、驳回申请人刘仕康的其他追加请求。
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刘丹红、李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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