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144号
广州贝荣电子有限公司、陈富山、陈小保:
本院在执行(2023)粤0114执1359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军与被执行人广州贝荣电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李志军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陈富山、陈小保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陈小保、陈富山为(2023)粤0114执13591号案的被执行人,分别在其出资数额51万元、49万元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刘丹红、李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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