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146号
广州鑫河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嘉辉、吴秀文、吴嘉敏、周柳青、周家鑫、周雍斌: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146号异议人(申请人)危志慧与原案被执行人广州鑫河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嘉辉、吴秀文、吴嘉敏、周柳青、周家鑫、周雍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追加吴嘉辉、吴秀文、吴嘉敏、周柳青、周家鑫、周雍斌为(2023)粤0114执10691号案的被执行人,分别在62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320万元、340万元、32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刘丹红、李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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