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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荣皓链条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智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6 17:41:19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东莞市智麟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荣皓链条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智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7000元人民币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截止具状之日暂记6770.31元。(以4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数加计50%计算,自202151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案定于2024613930分在本院八号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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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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