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4740号
杨英福:
本院受理原告黄德生与被告杨英福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一、被告杨英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德生赔偿14932.99元;二、驳回原告黄德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德生负担2元,由被告杨英福负担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 黄萍、毕丽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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