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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2680号原告广州聚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永鸿包装制品厂、符毛财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6 17:41:57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民初2680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永鸿包装制品厂、符毛财: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聚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永鸿包装制品厂、符毛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永鸿包装制品厂、符毛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聚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永鸿包装制品厂、符毛财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永鸿包装制品厂、符毛财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聚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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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狮岭庭  罗学云法官

联系电话:020-66831573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旗岭大街31号狮岭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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