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公示信息 -> 送达公告 ->正文

(2024)粤0114民初3701号兰永财与罗清福加工合同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6 17:43:15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民初3701

罗清福:

本院受理原告兰永财与被告罗清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罗清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永财支付货款146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84元,由被告罗清福迳付给原告兰永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zdqz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狮岭庭  王雷法官

联系电话:020-66850813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旗岭大街31号狮岭人民法庭

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公示信息| 诉讼服务| 审判信息| 执行信息| 裁判文书| 互动交流

版权所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1402000243号 粤ICP备1801274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