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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4民初8923号彭锦秀与李建平、秦林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8 16:19:56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14民初8923

李建平、秦林凤:

本院受理彭锦秀与李建平、秦林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平、秦林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锦秀支付占有使用费334063.49元及利息(以64170元为基数,自2021215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以102487元为基数,自2022215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以112735.7元为基数,自2023215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以54670.79元为基数,自2023724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利率标准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彭锦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0.92元,由原告彭锦秀负担19.92元,由被告李建平、秦林凤负担6311元。财产保全费2197元,由原告彭锦秀负担7元,由被告李建平、秦林凤负担2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彭锦秀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李建平、秦林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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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0-66831513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5号(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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