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2033号
清远市利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范大侠:
本院受理原告卢宏床与被告曹海涛、袁小梅、曹生文、清远市利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范大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一、被告曹生文、袁小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宏床赔偿损失261088.41元;二、被告清远市利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范大侠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即198000元内向原告卢宏床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卢宏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7.65元(原告卢宏床已预缴),由被告曹生文、袁小梅负担4881元,由原告卢宏床负担1696.65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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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李雯静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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