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3055号
邱永新、骆文海:
本院受理原告江美好与被告邱永新、骆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永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美好支付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每月1000元计算);二、被告骆文海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邱永新、骆文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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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狮岭庭 罗学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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