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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5383号白萍萍与广州市丽尚材料有限公司、帅玉平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9 09:27:13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民初5383

广州市丽尚材料有限公司、帅玉平:

本院受理原告白萍萍与被告广州市丽尚材料有限公司、帅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原告白萍萍与被告广州市丽尚材料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23823日解除;二、被告广州市丽尚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白萍萍支付10080;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白萍萍负担215元,由被告广州市丽尚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15元。该款原告已预缴,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广州市丽尚材料有限公司直接支付215元给原告白萍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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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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