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判决)
(2024)粤0114民初2704号
植双龙、杨玉荣:
本院受理原告余忠理与被告植双龙、杨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一、被告植双龙、杨玉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忠理支付货款303686元及利息(利息以303686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二、被告植双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忠理偿还借款7000元;三、被告杨玉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忠理偿还借款2200元;四、驳回原告余忠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74.35元、保全费2245元,均由被告植双龙、杨玉荣负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刘俊武、罗奕晴
联系电话:66831552、66850827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