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判决)
(2024)粤0114民初5509号
史依俏、林才兴: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易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速达公司)与被告史依俏、林才兴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被告史依俏、林才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易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81296.01元及利息(利息以81296.0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3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3.53元,由被告史依俏、林才兴负担并迳付原告广州易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刘俊武、罗奕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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